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四村民小组、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四村民小组、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四村民小组、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一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四村民小组、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四村民小组、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鸭背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