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水利局以被执行人淮南矿**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水费决字(2014)第1号限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淮南市水利局以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5)淮行非审字第0000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8900元,由淮南矿**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