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给付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胡**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安徽凤**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牛**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谭**与淮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