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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正诉被告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正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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