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柏世怀诊所诉被告淮南市谢**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一案,原告谢**柏世怀诊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柏世怀诊所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柏世怀诊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