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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安徽凤**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侠诉被告安徽凤**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原告岳*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岳*侠下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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