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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安传、常*与淮南市**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安传、常*不服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段安传、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安传、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安传、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安传、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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