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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柏世怀诊所诉被告淮南市谢**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谢**柏世怀诊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柏世怀诊所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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