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安徽凤**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淮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2)
徐**与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