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安传、常*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段安传、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安传、常*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安传、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安徽凤**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安传、常*与淮南市**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