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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淮南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围诉淮南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家属被相关人员殴打致伤一案,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告淮南市公安局递交《刑事立案申请书》,原告在申请书中明确要求“立案与否,请求贵局邮寄通知书”,并在该申请书中留有明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告没有给予回复。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相关纠纷问题向淮南市公安局申请刑事立案,淮南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该诉请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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