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