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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责任公司与淮南市**治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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