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淮南**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菲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