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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淮南市**直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李**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淮南**管理局直属分局工商直属通字(1996)第0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赔偿原煤1799.4吨,直接经济损失107964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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