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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龙网吧与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龙网吧因不服被告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吴*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12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泥河派出所民警在对淮南市潘集区飞龙网吧进行检查时,通过查验现场消费者的身份证件,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后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泥河派出所民警将该网吧电源切断。

淮南**龙网吧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企业性质是非公司私营企业,该网吧的投资人和负责人是耿*。2015年2月25日,耿*出具声明书一份,声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冯**本人签名,目的是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不是对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提起行政诉讼,任何人不得以我的名义或未经我授权提起诉讼。”该声明书经过(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1175号公证书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力,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行使或依法授权他人行使权力。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淮南**龙网吧负责人耿*未行使或依法授权他人以淮南**龙网吧名义行使诉讼权利。耿*未授权冯**以原告淮南**龙网吧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冯**以淮南**龙网吧名义行使诉讼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淮南市潘集区飞龙网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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