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庞**诉被告淮南市曹庵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市曹庵镇李桥村土地行政给付一案,原告曹**、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庞**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曹**、庞**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