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才与淮南市大通**员会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诉称:1998年2月25日,起**在公司9号井下作业点发生瓦斯泄露,致当时在作业点工作的杨**、陈**、黄**三人中毒,起诉人发现后将已经昏迷不醒的黄**背出事故地点30米外后,自己爬出地面,打电话、喊人救人后自己昏迷过去,由于救助及时,陈**三人终于得救。公司对我予以200元物资奖励。起诉人向一公司提出申报“见义勇为”的书面申请,因公司不予回复,即开始长达13年的信访。2014年,被起诉人根据市长热线接收了起诉人的申请,作出大综治办告(2014)1号《告知书》: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起诉人认为《告知书》结论错误,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应当依法确认。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履行确认起诉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