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第三人金本明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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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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