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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第三人金本明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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