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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陈**不履行淮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6号《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6号《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6号《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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