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淮南**管理局、第三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有限公司房地产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