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淮南**管理局、淮南市荣**有限公司房地产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淮南**管理局、第三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有限公司房地产行政许可一案,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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