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倪**、倪**、倪**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原告倪**、倪**、倪**、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倪**、倪**、倪**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