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倪**、倪**、倪**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倪**、倪**、倪**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原告倪**、倪**、倪**、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倪**、倪**、倪**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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