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第三人王**、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梁*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桂正详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等与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淮南市**直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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