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怀诉被告淮南**管理局、第三人李**、第三人淮南市**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陈*怀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怀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陈**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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