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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14年11月11日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提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已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已经送达被告,被告已经签收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唐**所居住的洞山村,涉及物联网等项目征地,我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在洞山村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集居区,先后九次公布了该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每次公布均留有照片备查。因此,我镇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无不作为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1、九次公示的照片及光盘。证明被告分九次在不同场合公开了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原告对被告证据照片及光盘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个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认为,原告对被告照片及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因为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定程序和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唐**所居住的洞山村,涉及物联网等项目征地。2014年11月11日,原告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提交给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4年11月12日,被告签收收到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应答和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期间虽然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证据照片和光盘,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此原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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