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淮南**管理局、第三人安徽**限公司、第三人汪**、第三人黄国强房地产行政管理登记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万**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樊*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项**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等与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南菲利**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淮南市**直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