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和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和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1月25日当庭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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