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北市杜**育委员会与张*、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征决字(2011)第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王**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王*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1)第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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