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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诉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山以重新书面申请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濉溪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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