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诉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山以重新书面申请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濉溪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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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季强*、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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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陈**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陈**等8人与濉溪县**育委员会(简称濉**计委)、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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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濉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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