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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6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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