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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淮北市**道办事处、淮北**容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淮北市**道办事处、淮北**容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认为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该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政办(2010)78号《关于印发相山区市容局主要职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相山区市容局为主管全区文明创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爱国卫生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集中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区市容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名,副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名。由此可见,淮北**容管理局与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虽挂两块牌子,实为同一行政机关。据此,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追加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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