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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育委员会与刘**、徐**行政非诉执行与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相曲征决(2014)009《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相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相曲征决(201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相曲征决(201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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