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濉溪县**限责任公司不服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向第三人张**作出的第18022201405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濉溪县**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濉溪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