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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诉太湖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诉太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太湖县人民法院(2015)太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及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章**、王**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德池一审起诉称:2014年3月2日早晨,原告与他人在前往安徽省政府途中,被告违反法律对原告监控、抓捕,捏造事实,残害访民,要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叶**因扰乱单位秩序,太湖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日作出太公(晋熙)行罚决字(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安庆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维持太公(晋熙)行罚决字(2014)180号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向叶**送达了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叶**不服太湖县公安局作出的太公(晋熙)行罚决字(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向叶**进行了送达。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现叶**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叶**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叶**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叶**上诉称:数年前民代表村民多次举报地方当权者无视法律,网罗兄弟,用百姓汗水铺开自己升官发财之道腐败事实。由于县市政府部分当权者官场腐败,当保护伞,为虎作伥,久拖不决,民在2014.3.2日与本县信访人士罗XX,李XX凌晨同往省政机关办案,岂知太**政法领导利用职权操纵公安执法工作人员,在太湖火车站非法抓捕,在晋**出所内,不听受害人陈述和申辩,不看证据,暗箱操作,伪造事实,严刑逼供,用五壮士掐住我割破手指捺指印,压使民便尿拉身,苦不堪言,惨遭拘禁十五日。尔后,民向安庆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岂知他们草率从事,不查明真相,妄下结论,导致民状难诉,理难通,访者不信,诿屈难明!国发文件关于上访案件指出:对确实正当人员不能收容,关押,不准打击报复。建国以来,新老案件,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办案人员,必须负责吞底.逐步予以落实,限期上报处理,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基本合法权益。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特向贵院提出诉讼,盼领导体察民情,支持审查民的诉求,依法撤销太公(晋*)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太湖县公安局答辩称:一、答辩人认定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经依法调查查明:2014年2月18日、20日上午,叶**、罗**、李**等人到太湖**待中心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不听从信访中心工作人员安排,在接待大厅内肆意谩骂工作人员,并长时间滞留在信访中心一楼大厅,造成该处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叶**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答辩人对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二、叶**因不服答辩人太公(晋熙)行罚决字(2014)180行政处罚决定,已向安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安庆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维持答辩人太公(晋熙)行罚决字(2014)180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向叶**送达复议决定书。综上,叶**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法院行政裁定。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并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和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有无正当理由及一审裁定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上诉人叶**因不服被上诉人(晋熙)行罚决字(2014)180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安庆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复议决定书。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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