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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桐城**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要求撤销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桐国用2013第24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其相关权利事项已经与第三人及其股东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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