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要求撤销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桐国用2013第24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其相关权利事项已经与第三人及其股东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吴**、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安庆市**限公司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周**与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治安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占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占申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杨*、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宋**、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姚**、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陈**、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周**、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