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吴**、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字(2015)第09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09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09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