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迎人社监理字(2013)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2013年10月18日所作迎人社监理字(2013)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