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东明诉被告安庆**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张*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安庆市**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皖**责任公司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庆市皖**责任公司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江河诉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桐城市**育委员会与吴**、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起诉人郑**、郑**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安庆市**限公司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周**与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治安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占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