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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