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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皖**责任公司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皖**责任公司诉被告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安庆**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庆**民法院以(2014)宜行辖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市皖**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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