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翟*伟诉被告安庆**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夏**与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有限公司诉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庆**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作为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安庆市**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皖**责任公司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庆市皖**责任公司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殷*松诉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