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翟**与安庆**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翟*伟诉被告安庆**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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