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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作为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民(行)监(2014)34080000044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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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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