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郑**、郑**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调取真实房屋拆迁分户摸底登记表,在审理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向其出示了相关信息,故起诉人申请撤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迎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其撤诉。据此,起诉人所称要求法院调取真实房屋拆迁分户摸底登记表,属重复起诉。另,起诉人诉求追究被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及赔偿问题,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郑**、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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