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陆克友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宜人社监理字(2013)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2013年9月12日所作宜人社监理字(2013)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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