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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