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潜**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潜山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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