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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韩**等与岳西县**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韩**、韩**、储**、刘**诉被告**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韩**、韩**、储**、刘**,被告**区管委会的诉讼代理人储**、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岳西**管委会于2013年5月29日收到五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对莲云乡平岗村椅形组韩**5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以及岳西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已作出决定维持了被告的上述答复;

2、岳西县经济开发区门面房安置明细表。证明被告对门面房的安置情况;

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规依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岳西县开发区居民,土地被征,于2013年5月25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设立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正式批准文件等九项信息,2013年6月13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在答复中被告敷衍塞责,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未依法公开,而是推诿扯皮。原告不服,于2013年6月20日向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决定,维持了被告的上述答复,原告不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如下信息,并将相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提交给原告:

1、设立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正式批准文件;

2、岳西县经济开发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3、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的相关批准文件;

4、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情况及相关批准文件,出示2012年建筑兴福商住楼和莲云合作银行的土地变更手续和土地变更批准文件;

5、岳西县经济开发区2005、2007年征收腾云、平岗两村土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

6、岳西县经济开发区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岳政秘(2006)227号]《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出路问题的意见》规定享受门面房安置的失地农户详细信息;

7、岳西县经济开发区为失地农户安排门面房的分配信息及分配依据;

8、2011年6月10日在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召开的关于椅形组安置区门面房安置听证会会议记录;

9、椅形组2005-2007年被开发区征收土地面积多少和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诉讼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诉讼代表人推荐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及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合法;

2、椅形村民组土地计税面积。证明该组土地被开发区征收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九项政府信息的事实;

4、被告作出的《答复》。证明答复内容不合法。

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不服被告的答复向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

6、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答复;

7、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示牌照片。证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公开**务院同意征收基本农田土地的批准文件;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开发区的批复。证明该批复时间为2006年,筹建已经七年了,现要求被告公开正式批准文件。

9、岳西**管委会于2006年12月8日《致被征地农民的一封信》。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五原告在诉前已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对原告申请的内容逐一进行了书面答复,被告的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岳西县开发区管委会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不是适格被告。

针对被告上述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不合法;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不完整。对《信息公开条例》的法规依据以及被告在诉讼中向原告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针对原告上述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不清楚,无关联性;对证据3、4、5、6、8、9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无关联性。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其提交的法规依据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1-8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合当事人陈述及认证结果,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5月29日,被告**区管委会收到原告韩**、韩**、韩**、储**、刘**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答复》,其内容:1、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6)145号)批复,同意筹建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筹建期间的有关政策比照省级开发区执行。2、岳西**委员会(岳*(2012)38号)关于区乡合一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区乡合一后设立如下机构:①纪检工作委员会;②综合办公室;③经济发展局;④社会事务管理局;⑤规划建设环保局;⑥党群工作部;⑦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等,并规定了相应工作职责。3、请你们到县政府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查阅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具体的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的相关批准文件;查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情况及相关的具体批准文件。开发区2012年度无福兴名称的商住楼建设,莲云合作银行取得用地使用手续和省政府批复农转用文件,已由县国土部门于2011年5月24日和2011年6月17日转县信访局,当时在你们上访就已向你们做出了明确答复。4、岳西县经济开发区2005年、2007年征收腾云、平岗两村土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时已由土地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张榜公布,请你们到县政府的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查阅公布、公示情况的留存。5、目前开发区正在酝酿出台《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户生活出路门面房安置方案》,正在统计,核查失地农户相关资料,如该方案一经批准,会张榜公示。6、2011年6月10日,在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召开了腾云、椅形两安置区设计规划征求意见会,参加人员是两村村民代表和搬迁户代表,会上公布了初步计划,当时各代表不愿签到,也没有发表实质性意见。

原告韩**等五人在收到被告上述《答复》后,于2013年6月20日向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上述答复,原告不服,成讼。

另查明,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答辩状时,向原告提交了以下书面材料:

1、岳西县人民政府第39号令《岳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日)

2、岳西县人民政府岳**(2011)3号《关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3、岳西县人民政府岳政秘(2006)227号《关于同意〈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出路问题的意见〉的批复》,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①《征地补偿标准》;

②《岳西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及重置单价表》;

③《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④《房屋室内装璜拆迁补偿标准》;

⑤《临时安置费、搬家费补助标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被告岳西**管委会作为岳西县人民政府在编职能部门,又是受理原告申请并作出书面答复的机关,故在本案中是适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已作出书面答复,其程序合法,对其答复的内容是否合法,分析如下:

1、原告申请公开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正式批准文件,被告在答复中已告知原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秘(2006)145号筹建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庭审中,被告主张无正式批准文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并保存了原告所主张的正式批准文件。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申请对岳西县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进行公开。被告在《答复》中仅对机构设置进行了书面告知,但对机构职能、办事程序未依法予以公开,其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

3、原告申请的第3、4项请求中,要求被告公开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的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情况及相关批准文件。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上述文件是由岳西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作和保存,不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在《答复》中已告知原告查阅上述文件的行政机关。被告的答复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4、对原告第5项诉求中要求公开2005、2007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征收腾云、平岗两村土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土地补偿方式公告情况。被告在《答复》中告知“岳西县经济开发区2005、2007年征收腾云、平岗两村土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时已由土地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张榜公布”,原告对上述事实当庭予以认可,故被告在《答复》中告知原告:“请你们到县政府的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查阅公布公示情况的留存”。被告的答复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5、对原告第6项诉求中申请被告公开2007年12月31日前按岳政(2006)号227号文件规定享受门面房安置的失地农户详细信息;第7项诉求中要求被告公开为失地农户安排门面房的分配信息及分配依据;第9项诉求中,要求被告公开椅形村民组2005-2007年被开发区征收土地面积多少和补偿款的分配依据。被告在《答复》中均未作明确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不答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对此,被告应按本条规定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6、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2011年6月10日该组门面房安置的听证会的会议录。庭审中,被告主张无此会议录。对于被告是否制作或保存有该会议录,原告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三)、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岳西县**理委员会下设机构的职能、办事程序;

二、被告岳**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以下内容作出书面答复:1、第6项“岳西县经济开发区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出路问题的意见》[岳**(2006)227号]文件规定享受门面房安置失地农户的详细信息”;2、第7项“岳西县经济开发区为失地农户安排门面房的分配信息及分配依据”;3、第9项“椅形组2005-2007年被开发区征收土地面积多少和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三、驳回原告韩**、韩**、韩**、储**、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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