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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等十四户不服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等十四户不服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篙勤、史**、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31日,太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第590号令)、《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2011)26号)、《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太政办(2011)25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决定对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史**等十四位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十四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太和县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证明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已列入2013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并经太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13年6月7日太和**管理局致函太**改委“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发改投资(2013)131号)。证明该项目经过发改委审查,能够加快太和县城市化建设步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太和县中长期发展规划。

3.2013年6月13日太和县城乡规划局证明、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图。证明该项目符合太和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专项规划。

4.2013年6月14日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友谊路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符合太和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2013年6月13日太和**管理局关于审定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

6、2013年6月14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征收、

7、2013年6月14日太和**管理局房屋权属调查公告。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证明依法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2013年7月16日房屋现状调查结果的公示及调查表。证明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事实。

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的照片。

11.2013年8月1日太和县政府“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批复”。

12、2013年7月25日太和**管理局向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请示”。证明征收部门已依法对该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3.2013年8月8日太和**管理局拟定的“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讨论稿)、讨论记录、签到簿。证明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讨论稿)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的事实。

14.2013年9月11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照片及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的事实。

15.2013年8月9日评估机构选定情况说明及评估机构选定表73张(详见附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示及公示照片,评估委托书及委托方和受托方资质证明。证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

16.2013年11月18日太和**管理局作出的“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讨论会记录、签到薄,应急预控预案。证明征收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的事实。

17.2013年12月11日太和**管理局“关于拟定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请示”。

18、2013年12月31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批复”、征收范围内的公示照片。证明该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依法经过批准,并进行公示的事实。

19.2013年12月31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公示照片。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通告》,载明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以及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的事实。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至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条款(总则条款第四条、第五条)、《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及相关条款、《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八条及相关条款。证明《通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史**等十四户被征收人诉称: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距路有100多米远,地势高于路面30多厘米,原告的房屋是1996年太和县进行“三路”开发时才建设的,经房屋评估公司认定属于“九成新”。该小区是绿树成荫、花草飘香的花园式小区,居住条件已经非常好,如被征收反而破坏了原告的居住环境。原告房屋不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被告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

被告的征收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更不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

原告的房屋才建十几年,被征收是劳民伤财、资源浪费,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从征收方案的规划图来看,规划的红线弯弯曲曲、断断续续,东一块、西一块,随意性太强。规划红线处存在大量违章建筑,到目前都没有拆除,却征收原告的合法建筑。总之,被告的征收方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征收方案。

原告史**等十四户向法庭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小区地势不低于路面,雨天不存在倒灌的情况,被告征收原告房屋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1997年3月15日太政字(1997)第36号文件。证明原告的房屋是在1997年三路工程中建设的,时间不长,经评估为九成新。

太和县城(2013-2030)总体规划图。规划图中原告所居住的小区标示的用途是居住用地,而不是商用。被告的征收与补偿决定所依据的(2006-2020)总体规划是错误的。

被告辩称

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辩称: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已经太和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列入太和县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该项目开展征收工作之前,通过了县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查。项目征地范围经过太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太和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太和县政府经多方论证研究,决定对友谊路两侧进行旧城改造。与2013年12月31日作出了《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原告史**等十四户所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征收十四原告的房屋及地段,可以提高整个友谊路项目涉及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综上,被告认为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依法维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政府工作报告被人代会审议通过。将友谊路两侧的项目改造列入计划,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和科学论证。2013年6月7日房地产管理局至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及发改委(2013)131号致房地产管理局的函,不能证明征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证据证明将征收资金足额专款专用。太和县城2006-2020总体规划已经修订为2013-2030总体规划。规划局的证明及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图,仍适用2006-2020总体规划,审查依据不合法。综上,被告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严重违法,而且征收资金的管理使用上有问题,没有专款专用。被告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已经人大审议后表决通过。专款已经存储到专用账户,能保证被征收人及时足额取得补偿资金。2013-2030总体规划还没有经阜阳市批准,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太和县城总体规划。经查,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已经太和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列入太和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太和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与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原告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被告提供的事实方面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

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按法定程序做出征收决定。房屋现状的调查表中所填写的内容部分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补偿方案讨论稿公布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房屋征收部门。2012年9月11日,房产局向被征收户下发的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时间上明显是不真实的,主体也不合法。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程序不合法,虽有张贴照片作证,但不能显示贴在哪个位置,被征收人是否足以看到。2013年11月6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内容明显不真实,而且签字人与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上的人全部一致,不应该由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应征求公众及被征收户的意见。评估机构选定情况说明以及选定表都是虚假的,违反《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意见(实行)》第四条第二款。对评估机构选定表,69张签名中有8个人的签名是重复的。风险评估研讨会记录中认为居民居住环境非常差,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作出决定之前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认为,房屋现状调查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太和**管理局是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所以太和**管理局将征求意见稿公示,主体适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风险评估报告是对友谊路两侧的整个风险报告,不是针对个别用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通告程序合法。经查,根据《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太和**管理局是房屋征收部门,其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外公布主体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及被征收户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不同意见。该项目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经太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符合法定程序。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2012年9月11日,房产局向被征收户下发的征求意见的通知,时间应属于笔误,下发征求意见应当是2013年9月11日。综上,被告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程序合法,原告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被告提供的处理程序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原告对被告适用法律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房屋不是旧房,不应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适用范畴,而且相关条款不明确。被告认为,旧城区改造是整体区域,至于是否是危房集中不能依个例来判断,旧城改造利于公共利益。《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完全依据**务院《条例》制定的,并且细化了相关内容,被告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不但要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适用地方规范性文件。经查,被告的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没有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复议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是改善整个友谊路两侧的基础设施,提供整体居住条件;太政字(1997)第36号文件只能证明原告的房屋是1997年三路工程中建设的,但不是其不应征收的理由;(2013-2030)太和县总体规划还没有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所提供的规划图来源不合法,该图中也没有标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的位置。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范围带有随意性,原告的大部分房屋不在友谊路上,2006-2020的总体规划已经修订,而被告仍适用,依据错误。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经太和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列入太和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3年6月7日太和**管理局向太**改委发函请求开展该项目的前期工作,2013年6月8日太**改委回函同意太和**管理局开展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2013年6月14日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友谊路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情况说明,认定该项目用地符合太和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6月13日太和县规划局审查该项目,认定该项目符合太和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就该项目制作了《友谊路两侧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图》。2013年6月14日太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同日,太和**管理局发布公告,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于7月16日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2013年8月8日,太和**管理局拟定《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结果:该方案切实可行,尽快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后实施。经过论证,太和**管理局于2013年9月11日将该方案对外予以公布,征求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征收居民的意见。2013年11月18日太和**管理局作出《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该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2013年12月31日,太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同日作出《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对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建设路,友谊路两侧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47户,面积约2.1万平方米。史**等十四户被征收户所居住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其对该《通告》不服,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阜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阜复字(2014)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史**等十四户被征收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太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报请阜阳**民法院指定管辖,阜阳**民法院作出(2014)阜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指定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2011)26号)、《太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太政办(2011)25号)的规定,作出《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决定前将该太和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就该项目涉及土地、规划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太和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该《通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太和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太政(2013)57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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