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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波诉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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