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在银与太和**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杨**、马**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韦**、王**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张*、韩**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强、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李**与太和**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