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在银与太和**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在银不服被告太和**管理局2013年12月4日为第三人颁发的第13007844号和第1300784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本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在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在银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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