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在银不服被告太和**管理局2013年12月4日为第三人颁发的第13007844号和第1300784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本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在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在银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马路路、刑芝勤计生证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杨**、马**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韦**、王**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张*、韩**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强、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